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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日期:2007-8-3 11:39:00
(审议稿)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北。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省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全省学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级学会是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本《实施细则》; 四、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五、基层组织的个人会员应以具有所从事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 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省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学会、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一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全省学会 第三十五条 全省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鄂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全省学会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 全省学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省学会退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全省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全省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三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六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省科协。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武汉。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 HUBE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五十九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全省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市州科协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下称《章程》)。《章程》规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现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际,制订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制订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实施细则》制订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坚持自主创新,为实现科教兴省主战略,为全省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实施细则》制订的主要原则:一是在基本内容和表述上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保持一致;二是在遵循《章程》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体现湖北省地方特点,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四是文字表述力求准确,能经受实践、历史、科技工作者的检验。 《实施细则》制订重点 《实施细则》制订的重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第三章“会员”和第七章“基层组织”,取消“会徽”一章。《实施细则》(草案)共十章,六十二条。 (一)关于“总则”部分 为适应新形势对湖北省科协的要求,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也为了体现地方特色,在这一章中加入了“科教兴鄂”、“人才强省”,“建设创新型湖北”等要求。 (二)关于“任务”部分 提出了要依照《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出科技工作者的责任,并提出表彰先进的要求。 (三)关于“会员”部分 根据中国科协“七大”制定的新章程提出了“会员”一章的要求,在制定《实施细则》中,也相应的制定了“会员”一章,共8条,明确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县级以上科协、基层组织及其所属会员的组成和要求,学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二是明确了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三是明确了由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四)关于“基层组织”部分 为了规范科协基层组织工作,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实施细则》中“基层组织“一章共2条:一条是界定了“基层组织”的概念,阐明了基层组织与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关系;另一条是结合基层组织的特点,提出了新形势下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 (五)关于“会徽”部分 根据中国科协《章程》规定,遵循一个《章程》的原则,《实施细则》中不制定“会徽”一章。 (六)关于个别条款的调整和修改 为了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在“总则”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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